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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ado em: 3 de março de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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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
原文:
- 孙国东教授是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导师。
- 他曾在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哲学系做访问学者(20152016),曾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 其主要学术任职 高研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运营“公共法哲学”学术公众号,推动相关学术讨论。
第2行:“(20152016)”
他曾在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哲学系做访问学者(2015-2016),曾任……
第2行:“其主要学术任职 高研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
其主要学术任职包括:高研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同时运营“公共法哲学”学术公众号……
或者将其并入前一句,更通顺地表述为:
……曾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主要学术任职包括:高研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运营“公共法哲学”学术公众号,推动相关学术讨论。
第二段:
原文:
- 孙国东教授主持过多个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方向涉及法治与正义、合法性理论、历史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等领域。
- 他的研究侧重于中国式法治理论的建构,并结合历史政治学视角,探讨国家治理模式的演变。
第三段:
原文:
- 其学术专著有《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转型中国的村治实践研究》。
- 发表的重要论文有 《“别现代”与“正现代”——中国现代性的历史、实践与理论逻辑论纲、 “历史政治学如何推进政治分析?——以对‘大一统’的阐释为例”(《中国政治学》,2025年第2期)、“历史政治学与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从贺东航《现代国家构建的中国路径》说起”(《公共治理研究》,20240411)
第1行:“其学术专著有……,《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转型中国的村治实践研究》。
其学术专著有《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转型中国的村治实践研究》等。
或者:
其学术专著包括《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和《转型中国的村治实践研究》等。
第2行:关于论文标题和标点的混乱:
“《“别现代”与“正现代”——中国现代性的历史、实践与理论逻辑论纲、”” 这里似乎少了引号或结尾的书名号,且多了一个逗号,导致标点不匹配。
建议将这一部分拆分或补充完整。可能的正确写法举例:
发表的重要论文有:《“别现代”与“正现代”——中国现代性的历史、实践与理论逻辑论纲》、《历史政治学如何推进政治分析?——以对“大一统”的阐释为例》(《中国政治学》,2025年第2期)、《历史政治学与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从贺东航〈现代国家构建的中国路径〉说起》(《公共治理研究》,2024xxxx)等。
此外,末尾的“(《公共治理研究》,20240411)”日期(20240411)看起来像“2024年04月11日”或者“2024年第1期第1卷”等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和修改。如果它是刊期信息,通常写成“2024年第x期”或“2024年4月(第x期)”。
第四段:
原文:
- 孙国东教授在历史政治学的三个研究方向上的贡献。孙教授的研究为历史政治学在中国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 在《历史政治学如何推进政治分析?——以对“大一统”的阐释为例》一文中,他讨论了“大一统”概念如何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
- 在《历史政治学与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中,他分析了贺东航教授的专著是如何通过历史政治学如何帮助理解现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
- 他提出了“辐辏型整合”概念,分析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组织体系构建新的政治治理“新传统”。
- 孙教授的研究涉及现代化路径、国家治理、生态文明等多个方面:他提出中国现代化路径不同于西方,强调“自主现代性”。
- 他在《Making the Social Work: Toward a Functionalist View of Social Governance》(SSCI,2019)中,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第1行:“孙国东教授在历史政治学的三个研究方向上的贡献。”
孙国东教授在历史政治学的三个研究方向上都有重要贡献。他的研究为历史政治学……
第3行:“……他分析了贺东航教授的专著是如何通过历史政治学如何帮助理解现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
在《历史政治学与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中,他分析了贺东航教授的专著如何通过历史政治学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现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
第五段:
原文:
- 孙国东教授的学术贡献涉及历史政治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和国家治理,其研究对于构建中国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探讨中国共产主义文明的“新传统”、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均具有深远的影响。
- 他的研究丰富了中国政治学的理论框架,对历史政治学的研究路径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是历史政治学创新团队的重要学术骨干。
年份及刊期信息
标点符号和论文标题
表述重复或不完整
如上所示进行调整后,整篇文稿在语句衔接与标点使用方面会更为通顺,也能避免读者对刊期或年份信息的误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下为您提供的文档(摘自 The SAG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2020 年版中 Hans-Joachim Lauth 所著章节 “Legitimacy and Legitimation”)的中文翻译。为了保持政治学的专业语感,译文在确保通俗易懂的同时,也尽量保留并体现了原文的政治学学术风格和逻辑结构。
作者: Hans-Joachim Lauth
原文出处: Dirk Berg-Schlosser, Bertrand Badie & Leonardo Morlino(主编),The SAG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SAGE 出版社,2020 年,pp. 833–851
“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这一概念在政治学中至关重要。Beetham(1991: 41)曾称其是“社会与政治理论中的核心议题”。围绕这一概念有两大基本问题:人们为什么应该服从其统治者?以及为什么人们会服从某个特定的政治体制?这两大问题需要不同类型的回答,由此衍生出两条不同的研究路径。为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进路,需要首先区分 “合法性(legitimacy)” 与 “正当化(legitimation)” 这两个概念。
举例而言,一个独裁体制从规范角度可能并不具有“合法性”,但从经验角度它依然可能拥有“正当化”——也就是民众对其统治合理性的信念。有人将这两种进路简单视为从哲学走向社会学(Heywood, 2013: 81),或者将“合法性”与“正当化”看作研究重点的历史演变,但事实上这两个取向一直并行存在,并未彼此替代。
“合法性”一词源于拉丁语 “legitimus” 或 “legitimare”,意为“正当、合理”。而“正当化”(或“合法化”,“legitimation/legitimization”)同样源于此,但其含义更偏向一个过程。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合法性所做的经典论述,为理解政治权力如何维系和证明自身,提供了重要线索。韦伯(1921 [1978])最早系统地阐明:仅凭暴力和镇压不足以支撑政权长期生存,它需要被统治者的认可。只有当支撑统治的原则为民众所共同接受,这种权威才是正当的。韦伯指出了三种理想类型的正当统治形态:传统型、卡里斯马型以及理性/合法型;并指出,这三种类型在经验层面均建立在特定的正当化基础之上:对传统权威的敬重、对统治者个人魅力的崇拜或对理性法律之权威的尊重。这里并没有任何规范性判断,而是探讨为何民众会接受并支持政权。韦伯因而更多地使用“对合法性的信念”这一概念(即“正当化”),而不是在规范层面衡量一个统治是否“正义”。并且,他将此视为一个可以随时间动态变化的过程。
韦伯认为,理性/合法统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性特征;为深入分析它和民主合法性的关系,我们需先理解韦伯所说的“合法统治”与“法治”的关系。理性/合法统治要求法律在实施上符合理性,且包括对统治者本身的约束。在韦伯看来,这种“合法统治”只要符合“形式合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就有助于政权确立对民众的吸引力和认可,但并不一定与民主制度挂钩:法律本身可能是通过民主程序建立,也可能是强制推行的。就此而言,法律主义可能既服务于民主,也服务于威权政权。多数政治理论家因此认为,仅凭程序化法律并不足以奠定政权完整的“合法性”,至少对于现代民主而言,往往还需要民众的真正支持和公民参与。
因此需要明确区分“合法”与“合乎法律”(legality)、以及“合法性”与“稳定性”的差异。正如 Beetham 所言,“合法性”的特征不应与其所产生的效果(如顺从或稳定)混为一谈。的确,越是能让民众认同的政权,往往越稳定;但稳定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带来,例如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或替代选项缺失。一个政权暂时也可能靠镇压维持表面的稳定,所以,稳定并非衡量“规范性正当性”或“合法性”的充分条件。它们之间有相关性但并不相同。对一个政权而言,民众的认可与信任固然可提高它的统治效率,但从严谨角度看,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基于此,我们可将前述两种形态区分为“合法性(legitimacy)”和“正当化(legitimation)”:
用韦伯的话来说,独裁政权在规范上或许没有合法性,但它也能在经验层面获得一部分民众的正当化或支持。为了避免混淆,下文将 “legitimacy” 仅用于指称“规范性合法性”,而将“legitimation/legitimization”专门用于描述“经验层面的正当化过程”。此外,在某些理论中还引入“信任”(trust)或“信心”(confidence)等概念。简而言之,“社会信任”更偏向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而“对体制的信任”或“制度信任”有时则和对政权的支持相重叠,因此研究者须谨慎区分不同的信任类型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近些年来,政治学者日益关注政治行动的规范合法性问题,着眼点相当广泛。从传统来看,政治合法性的探讨主要针对国家及其政府:究竟谁有正当性来行使强制力并要求服从?其界限何在?若说政治哲学过去较多地集中于“国家”本身的正当性,如今则进一步具体到不同政体(民主、威权、后殖民等)以及国际层面的合法性判准。
今日学界普遍认为,民主制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黄金标准”。但对什么是“民主”,各家也有不同理解(Peter, 2008, 2017)。一般来说,民主的合法性不只依赖输出端(如绩效),还关乎程序:公民是否能有效参与、程序是否透明公正、是否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前提等等。这就涉及政治责任(responsibility)和回应性(responsiveness)这两条在民主理论中至关重要的原则。前者强调决策时对公共利益及潜在影响的考量,后者强调政策须反映公民偏好。在现实中,这两条原则也可能冲突:若多数公民的诉求本身违反少数群体的正当权利,就无法简单地以民意多数来证明其合法性。由此可见,单一原则很难成为普遍公认的评判基准。
对于现代民主而言,另一个重要议题是实质正义(justice)与合法性的关系。有学者(如 Buchanan, 2002)主张:只有真正公正的政治体制才具有“合法性”。而在 Rawls(1993)的框架中,“合法性”并不必然等于“公正”;一个国家可能决策不够公正,但其统治在程序正当性上仍然是合法的。不过,“公正”如何定义本身也是争议焦点,这使得实质性民主标准难以统一。
民主“合法性”与“合乎法律(legality)”有时也会产生冲突,例如民众对特定政策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当公民认为已有的法律决策违背更高层次的民主或道德原则,或来不及在制度内进行纠正时,他们可能以违法抗议的方式来推动变革。核能、环境保护或难民庇护等议题都曾出现此类案例。这里的要旨并非反对民主,而是希望“修正”或“完善”其程序,使之更符合深层次的民主价值。
伴随区域一体化和全球治理发展,合法性研究的触角也伸向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IMF 等。有人质疑欧盟的民主赤字:其主要决策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央行)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权力却超过直接民选的欧洲议会。此外,也有人强调欧盟在“输出”(绩效)维度上尝试以服务公共利益来证明正当性,属于绩效型 legitimation。类似的争论也适用于更广泛的全球层面:在缺少共同“人民”(demos)和统一认同的情况下,“全球民主”是否可能?国际干预何时合乎正当性?各国资源分配不均又如何得到规范辩护?这些都使合法性的讨论不断延伸至国际关系与全球正义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人权已成为国家主权不再绝对的主要依据之一。如今,若某国内部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的事件,国际社会是否正当干预?此类议题已经把合法性的辩论从国家内部扩展到跨国层面。
对合法性的规范研究经历了显著拓展:从最初对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论证,到审视民主制度的内外程序,再到国际组织与全球秩序的合法性。同时,它还涉及对社会与经济领域(如市场、企业等)的道德正当性评估。尽管侧重点日益丰富,但核心始终在于:在什么条件下,我们能够、或需要把对政府或政治权威的服从视作“正当”?
与以上规范性取向不同,经验性研究更关注实证层面:一个政权实际获得了多少民众的认可或支持?它在哪些方面赢得了公众的信任或认同?这些问题通常属于政治文化研究与政治社会学范畴,既适用于民主,也适用于威权体制。研究者尤其关注政权稳定性背后的民众支持度,因为稳定被视为“高正当化”的潜在结果。
最初,经验研究多集中于民主国家。Almond 和 Verba(1965)等人的政治文化研究开创性地指出:民主稳定与否,与公民是否能在价值、情感和认知上认同民主制度密切相关。Lipset(1960)则把政权绩效纳入分析,提出影响民主稳定的有“合法性与绩效”这两大支柱。
Easton(1965)提出了著名的区分:弥散性支持(diffuse support)与具体性支持(specific support)。前者指对政治制度基本原则的肯定,后者则取决于制度在绩效、政策产出等方面的表现。以此为基础,Norris(1999)又扩展到对政治共同体、政权原则、政权绩效、政权机构以及具体政治行为者的多层分析。Fuchs(2007)则将研究对象分解为民主政体、民主政府形式以及具体施政者等不同层次。如此区分有助于发现:民众或许强烈支持民主原则,但未必信任当前政府;或者反之亦然。
大量此类研究依赖问卷调查(如 World Values Survey 及其地区版本),用以测量民众在不同层次上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尽管问卷调查非常常见,也遭到一些批评:如何区分短期态度与长期信念?问卷翻译与跨文化效度如何保障?受访者是否由于社会期望而给出“理想化”答案?比较研究中采用的同一套题目,是否遗漏了某些国家/文化特有的合法性评价标准?等等。
一些学者尝试从行为层面切入,以抗议、罢工、投票率变化等观察民众对政权或制度的认可度。如若投票率大幅下降或抗议频发,就可能反映出对政权或制度的不满。当然,并非所有不参与都是“抗议”,也可能是冷漠或相信多数可胜券在握等原因。因此需要结合多种分析视角,不能单纯以某个指标概括正当化水平。
为什么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民众支持度会不同?这既包括外部结构因素,也涉及行动者有意采取的策略。学者们把统治者用于争取或维持正当性的方式称为“合法性政治”(the politics of legitimacy,Barker, 2001)。在民主国家,获取正当性的常见路径包括:
与民主政体相比,威权体制缺乏民主这一根本的输入端正当性(input legitimacy),因此往往要通过多种手段并用来寻求支撑(Burnell, 2006;Gerschewski, 2013)。当然,镇压和利益收买可以维系统治,但那并不属于“正当化”本身。我们也可根据不同专制类型区分其正当化方式:
有些威权政权也会利用法律制度来获取正当性。例如,韦伯意义上的“合法统治”并不排斥非民主政权——只要其法律体系能维持内部秩序、安全并有相对一致的运作程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赢得支持。另一些威权政权则利用法律的弯曲(如腐败、寡头化等)来“笼络”关键精英集团,从而维系政权。事实上,为揭示威权政权的种种合法性策略,需要综合运用问卷调查、话语分析、事件研究等多种方法。
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民主被视为最具正当性的政体,但偏偏民主政体也常被贴上“容易陷入合法性/正当性危机”的标签。学界讨论危机的原因,常见两种基本模式:
总的来看,大部分西方民主国家并没有出现整体制度性的崩塌迹象;民调显示,多数公民依旧认可民主制度的价值。然而,在具体政治机构与政治人物层面,支持度却往往大幅下降。政府、议会、政党、政治家均遭遇严重的信任赤字,投票率下滑、政党成员减少乃至政治冷漠都说明了这一点。
这些问题背后往往与社会转型、全球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相关:选民对传统国家的全能作用存疑,各利益群体诉求难以完全兼顾,政治妥协也被视为对自身利益的削弱,甚至出现了对“政治阶层”的普遍抵触情绪。在欧洲与美国,右翼民粹主义的崛起被视为主流政治合法性面临危机的一个明显信号。
如何应对?有人认为通过扩大参与、改革制度、加强公民教育等方式,可能帮助民主消解危机,也有人对此前景仍持悲观态度。
研究表明,对于合法性(规范层面)与正当化(经验层面),这两条主线在政治科学中彼此交织,又各自延伸。如今规范研究不再局限于国家与政府权威的哲学证明,也深入到社会、经济乃至全球层面;而经验研究除了传统的问卷与统计,还日益融合话语分析、媒体研究、政策研究等方法,以更全面地剖析政府如何获得或丧失合法性。
虽然二者有显著区别,但它们在研究中并非割裂:
有学者认为,未来若要深入研究合法性,需要在实证取向与规范取向之间进行更紧密的对话:既要看到合法性乃是一种“社会实践”,需要实地的历史社会学与公共话语分析;又应有一套普遍意义上可被辩护的规范原则。由此,或可摆脱单纯以“民调数据”衡量正当性或只作纯粹哲学论证的局限,转而结合多学科的方法去理解当代政治在合法性与正当化之间的张力与互动。
正如 Gaus(2011: 17–18)所说:
“更具现实感的合法性研究,不是局限于研究信念或顺从行为本身,而是把合法性视作一种动态概念,强调在社会实践中如何围绕规范进行辩护和认同。这要求政治理论、政治社会学以及思想史等多领域的系统融合。”
以上即为该文档的中文翻译版本。由于原文内容颇长且学术性强,译文在保留学术风格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了通俗易懂、逻辑清晰,并适度增添了小标题,以方便阅读和理解。如有需要进一步的用语调整或精简,可再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