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11月国民委员会任命柏林商学院的犹太人教授,雨果-普罗伊思来起草宪法草案。而后者是一个坚定...

Created on: June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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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18年11月国民委员会任命柏林商学院的犹太人教授,雨果-普罗伊思来起草宪法草案。而后者是一个坚定的中央集权派。1919年3月德国宪法总纲的备忘录里,他明确的说“新体制必须建立在俾斯麦建国时刻意加以避免的基础上”“一个四千万人口的共和国在组织上与其分离的拥有七千万人口的共和国之内继续存在”“在国家法、政治和经济上都是完全不可能的”。

解释一下这段话。这里提到的4000万人的共和国是指什么?

Answer

这段话出自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人雨果·普罗伊思(Hugo Preuß)的备忘录。他提出,新的德国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必须摒弃俾斯麦在德意志帝国成立时采取的联邦制原则,明确强调了中央集权的重要性。

文中提到的“一个四千万人口的共和国”指的是当时德意志帝国内部最大邦国——普鲁士王国。1918年德国战败、君主制瓦解后,普鲁士虽然不再是王国,却仍是德国境内规模庞大的人口和地域实体,人口约4000万,占整个德国人口(约7000万)的大半。雨果·普罗伊思认为,如果仍然保留这种巨大的、独立性的普鲁士共和国,将会导致联邦共和国的组织结构无法有效运转,在法律、政治、经济上产生严重的冲突和不一致性。

因此,他主张的新宪法,就是要避免过去联邦制中过于强大的邦国(尤其普鲁士)与中央政府权力分立,必须要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统一共和国形式取代旧的邦国结构,从而形成一个更紧密、更有组织效能的新德国国家,即后来建立的魏玛共和国。

Question

为什么俾斯麦起初把国家制度设计成了这种形式?是因为做不到中央集权吗?

Answer

俾斯麦最初设计德意志帝国的联邦制,并非完全是因为做不到中央集权,而更多是出于当时德国各邦实际情况的政治考量与妥协的结果。具体来看:

一、历史背景与各邦国的差异

  • 德意志统一前的现实:1871年以前,德国由众多独立的邦国(如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等)组成,各邦拥有独立的统治阶级、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彼此差异明显。尤其是巴伐利亚、符腾堡等南方邦国,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反对普鲁士完全主导。
  • 邦国独立性的维护:为了促成德意志统一,俾斯麦必须兼顾各邦统治者的利益,特别是巴伐利亚等重要邦国。他不得不通过联邦制方式允许各邦保留较多自主权,以换取它们对统一的支持。

二、俾斯麦的政治战略

  • 统一为第一要务:俾斯麦最核心的目标是德意志统一,中央集权或联邦制并非绝对目的,而是手段。他认为先统一是关键,而各邦自治可作为统一的妥协代价。
  • 防止内部分裂与叛乱:联邦制有助于减少统一后中央政府与各邦政府之间的摩擦,避免过早触及邦国敏感的地方特权和统治传统,从而维持新帝国的内部稳定。

三、普鲁士的特殊地位

  • “隐形”的中央集权:虽然帝国名义上是联邦制,但普鲁士实际上占绝对优势地位。普鲁士国王同时担任德国皇帝,普鲁士首相(俾斯麦本人)也兼任帝国宰相,帝国军事、外交几乎完全由普鲁士掌控。
  • 维持普鲁士对德意志的主导:俾斯麦这样设计的联邦制,在表面上尊重各邦自治,但在关键权力(如军事、外交)上牢牢掌控在普鲁士手中,从而既满足了各邦的自主要求,也确保了普鲁士对帝国的领导。

四、现实条件下的选择

  • 当时不具备完全中央集权的条件:德意志统一时,地方分裂和自治意识极强,若强行推行全面中央集权,可能会遭遇强烈反对,甚至导致统一失败。因此,俾斯麦选择一种适中的方式:在形式上联邦自治,实质上普鲁士掌控。

因此,俾斯麦的联邦制设计不是简单地“做不到中央集权”,而是为了适应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稳定内部关系、最终实现德国统一目标的务实妥协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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