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对“控制权”的定义是怎么样的?请提供相应的文献参考依据和来源
创建于:2025年10月11日
使用 GPT-5 Thinking 回答 Chat01
创建于:2025年10月11日
使用 GPT-5 Thinking 回答 Chat01
美国法上对“控制权”的定义是怎么样的?请提供相应的文献参考依据和来源
下面按“语境(法律领域)→核心定义/测试→常见门槛或推定”的方式梳理。美国法并无一个“一刀切”的“控制权(control)”定义,通常要看适用的联邦法规或州法场景。
《证券法》Rule 405 / 《交易法》Rule 12b-2
均将“control”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有能力支配或促成对一个主体管理与政策的指挥,可由持股、合同或其他方式产生(并非仅限持股比例)。这一点着重“支配力/影响力”,不设固定百分比红线。
《投资公司法》§2(a)(9)
定义为能对公司管理或政策“施加控制性影响”(controlling influence);并设可反证的推定:** 持有超过25%表决权证券**者“推定为控制人”;低于25%者推定不控制,但可被事实推翻;SEC可就个案作出不同认定。
投资顾问领域(Form ADV 术语表)
沿用上述“能支配管理或政策”的定义,并对高管等设若干控制推定(例如多数执行责任的高管被推定控制)。实践中判断顾问“控制权变更”时常参考《投资公司法》25%推定。
以上为一般法理与常见场景速览;具体交易、披露或合规判断需结合适用法域、主体类型、合同安排与事实细节作个案分析(本回复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果你告诉我你的具体业务场景(比如并购申报、上市披露、基金架构、银行牌照或税务重组),我可以按场景把“控制权”的判定要素与证据清单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