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将原来:“巨额财产来...

Tạo vào: 16 tháng 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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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âu hỏi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将原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从原来的¥30万元人民币,提升至¥300万元人民币。
1、新标准从202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立案门槛从30万>300万,大幅提高。
2、量刑档次没变,只是数额门槛提高。
3.未达300万的,一般不再追究刑责(可按违纪处理)

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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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ả lời

结论:大体是真的,但你第3点说得过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确实已经于2026年4月10日公布,并明确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Supreme People's Court)

  1. “30万提高到300万”这件事,基本属实。
    《解释(二)》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认定为“差额巨大”;1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差额特别巨大”。这意味着,这个罪名的入罪/追诉门槛相比过去长期适用的30万元口径,确实提高到了300万元。过去“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的口径,可见于原有检察立案标准资料。(Supreme People's Court)

  2. “量刑档次没变,只是数额门槛提高”——这个判断基本正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本身仍然是: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解释主要是把“差额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金额标准改成了300万、1000万这两档。也就是说,处罚层级没改,金额分档改了。 (State Patent Office)

  3. “未达300万,一般不再追究刑责(可按违纪处理)”——这句话不能一概而论。
    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本身而言,差额未达300万元,通常不再符合该罪‘差额巨大’的入罪标准。 但这不等于一定不追究刑责。因为同一笔财产、支出,如果能查明来源是受贿、贪污、洗钱、隐瞒境外存款等其他犯罪,仍可能按其他罪名追究;查不到其他犯罪、又达不到本罪门槛时,才更可能落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非刑事层面。(Supreme People's Court)

还有一点要注意:你转述里把它叫“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同时从30万提到300万”,这个说法在传播上不算离谱,但法律技术上不够严谨。新解释第5条写的是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并不是直接写“立案标准”四个字;只是它在实务上确实会产生“入罪门槛大幅提高”的效果。(Supreme People's Court)

所以,最稳妥的一句话是:
是真的,但应表述为:从2026年5月1日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巨大”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以上,处罚档次未变;300万元以下通常不再按该罪处理,但不代表当然免于其他刑责。 (Supreme People's Court)

你这段话里若是要发朋友圈或转给别人,我可以顺手帮你改成一版更严谨、不容易被挑错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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