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阅读该附件,陈述一下本篇论文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创新点在哪里?提出了什么?

創建於: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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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柏浪涛:结果归责的基础行为是过失行为——位阶式归责路径之提倡.pdf

请阅读该附件,陈述一下本篇论文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创新点在哪里?提出了什么?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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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论文核心内容概要

  1. 问题缘起
    作者首先回顾刑法理论中常见的两条分析路线——“客观 vs. 主观”范式与“自然主义 vs. 规范主义”范式——指出二者在方法论上的张力:前者往往停留在事实判断层面,难以回答“应否归责”的评价问题;后者虽然引入规范层面的判断,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路径指引。

  2. 核心主张:过失行为是结果归责的基础行为

    • 位阶式归责路径:文章提出“先故意、后过失”的竖向位阶审查模式——先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行为;若否,再下沉到过失层面考察。
    • 关键论据
      • 故意行为因包含“意欲”要素,对危险流具有现实支配性;应采用“意志支配”式归责理念。
      • 过失行为缺乏意欲,只对危险流具有可能的支配性;应以“义务违反”作为归责基础。
    • 结论:过失行为构成“底层的不法行为”,是一切结果归责判断无法回避的起点。
  3. 创新的结果归责要件

    • 同一危险要求:无论存在何种介入因素,只要最终结果仍属于先前危险的“同一份危险”现实化,即可归责。
    • 双重可能性标准:结果归责以“结果预见可能性 + 结果避免可能性”为前提,一并缺失即属“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须负责。
    • “支配可能性”概念化:区分“现实支配”(故意)与“可能支配”(过失),并用“可能支配”检验过失场合的归责边界。
  4. 两类典型适用情形

    • 类型一:介入因素可归责于先前过失行为
      • 例:追砍-被害人跳河案。作者运用位阶分析,否定故意归责后,转而确认被害人跳河仍属行为人过失危险的实现。
    • 类型二:介入因素不能归责于先前行为
      • 例:投毒-第三人枪杀案。由于第三人行为阻断了原危险流,且行为人对该介入缺乏预见与支配可能性,故不归责。
  5. 体系意义与实践指引

    • 化解“特别认知”难题:位阶式路径避免了传统客观归责理论在“特别认知”案件中的左右为难。
    • 统一结果偏离案件处理:通过“同一危险 + 双重可能性”框架,对特殊体质、介入第三人/被害人行为、因果偏离等疑难类型给出操作性标准。
    • 兼容“自然-规范”二元:在事实因果与规范归责之间建立清晰层次,满足理论完整性与实务可用性。

主要创新点

序号创新内容解决的痛点 / 贡献
1提出“过失作为归责基础”的位阶式模型打破“客观-主观”横切框架,将故意与过失纵向分层,重塑因果关联论证逻辑
2引入“支配可能性”与“同一危险”双概念为介入因素、危险偏离案件提供具体可检验的判准,避免经验主义色彩
3双重可能性(预见+避免)作为归责共同前提系统阐释《刑法》第16条“意外事件”条款的规范机能,统一传统分立的“因果/罪过”判断
4用案例矩阵验证路径有效性通过追砍跳河、特殊体质、先后投毒等多案型演示,展示理论可操作性与解释力

作者最终提出的主张

“以过失行为为基石,经由位阶式归责路径,借同一危险与双重可能性两道闸门,构建结果归责的普适框架。”
这一框架不仅对学理争议(如因果偏离、特别认知)给出统一回答,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精细、可落地的裁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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