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刪預算反制

創建於: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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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立法院刪預算事件 在行政上有反制方法嗎

思考

Assessing the impact

I’m examining how the Taiwanese Legislative Yuan's budget cuts influence the Executive Yuan. It’s interesting to see i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exist for counteracting these cuts, as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legislature budget authority.

Assessing legal strategy

I’m looking at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gainst the Legislative Yuan's budget cuts. The Executive Yuan can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refuse to execute unconstitutional laws, or use temporary budgets if needed.

Evaluating options

I’m exploring the Executive Yuan's strategies to address budget cuts, such as requesting reconsideration, exerting political pressure, or suggesting legislation to justify a dissol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Examining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I’m curious about the Executive Yuan's limits in reversing or limiting the Legislative Yuan's budget cuts, as the Constitution empowers the Legislative Yuan with sole authority over budget and financial matters.

Evaluating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m assessing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520, which clarifies that the Legislative Yuan cannot force the Executive Yuan to get prior permission for budget usage. Budget cuts, however, remain permissible.

Thought about 立法院預算刪減反制方法 花的時間為 26 秒

回答

在臺灣的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享有「審計、審查並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權力,而行政院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後依照相關程序執行預算。當行政部門提出的預算被立法院刪減或凍結時,理論上行政院並沒有直接「否決」或「推翻」立法院決議的手段,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編列預算案雖然屬行政院權限,但預算最終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擁有實質審查並刪減預算的權力。

不過,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刪減預算內容有逾越憲法所賦予立法機關的權限、或侵害行政權的核心職掌,甚至違憲,可能有以下幾種「間接」的因應(或稱「反制」)方式可以考慮:

  1. 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

    • 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刪預算的行為違反憲法所設定之「權力分立」或「預算審議原則」,可循司法途徑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391 號、釋字第 520 號等解釋,對於立法院在審計或預算凍結手段上,是否違反憲法的分權原則曾有相關說明。若大法官認定立法院確有違憲情況,則該刪減或凍結的預算內容可能被宣告無效。
  2. 提出追加或特別預算

    • 行政院若認為被刪除(或凍結)的預算實際執行上「仍屬必須」,可以在之後再行提出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案;或在下一年度的例行預算編列時,重新申請或補強說明,並盡可能與立法院溝通。
    • 雖然這不算真正的「反制」,但實務上是行政機關在程序上較可行的方式,透過更詳細的計畫與溝通說明,爭取立法委員支持。
  3. 政治協商與溝通

    • 行政院首長(如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在預算審議期間,透過院際協商、政黨協商等機制,以及面對立法院質詢時的答詢等方式,努力爭取立委支持,減少被刪減或凍結的情況。
    • 由於預算是經由多次委員會及黨團協商整合的結果,有時在立法院內部協商時就能透過政治手段「搶救」某些關鍵預算。
  4. 憲法層級的政治制衡手段(理論上,實務上較不常動用)

    •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不信任案可建議總統解散立法院,但這通常是牽涉到重大憲政爭議或政治對立時才會祭出的高強度手段,並不會僅因為個別刪預算衝突而採用。
    • 反向而言,如果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通過,行政院長也可建議總統解散立法院,讓選民重新選出立委。這種激烈手段實際上並不常因單純的預算爭議而操作。

總結

  • **立法院「刪減預算」**在我國憲政制度中是立法機關的固有權限,並且屬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一環,行政院難以直接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推翻」立法院的決議。
  • 行政部門若認為涉及違憲或逾越立法院職權,可透過「大法官解釋」尋求救濟,或再行提出追加預算政治協商等方式,盡量緩和衝突、爭取支持。
  • 另外,雖然憲法理論上有一些高強度的政治工具(如解散立法院),但實際上動用門檻極高,並不會因為單一或部分預算刪減就輕易使用。

因此,就「行政上有無反制方法」的問題而言,並沒有直接可以「推翻」刪減預算的行政手段,比較可行的作法是:

  1. 就憲法層面如有違憲爭議可聲請釋憲。
  2. 透過追加(或特別)預算、溝通協商等方式彌補。
  3. 在預算審查程序中加强與立法院的協調與論述。

這些都屬於比較合法、合憲的程序性或政治性手段,而非一種能單方面立即抵銷立法院決議的「行政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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